当谈到自由的时候,我们经常会说: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到他人的自由。也就是说当你的自由触犯到他人的时候,你的自由就必须被限制。比如在公共场所抽烟会影响他人,你的吸烟的自由就必须被限制。再比如你畅所欲言的时候,如果侮辱,或者诽谤了他人,你的言论自由就必须被限制。
几年前的大地震中,范美忠有他自己的自由,自己跑,他也有自己在网络上发表自己“自由言论”的自由,很多支持范美忠的人就是用上面对于自由的理解为其辩护:范美忠没有触犯到别人的自由。看上去好像真的不可辩驳。然而他们理解的“他人”是单个的人,如果把范围扩大,也可以把这个对他人的影响看成是社会影响。而我对范美忠批判是在其上电视辩论后才开始的,因为上电视和在网上发言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,这和登报没有任何区别。范美忠的电视辩论是对其他人做好事行为的极大的讽刺,也是对于救出5个小孩而牺牲的女教师的侮辱,再说大点就是对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利。这种影响是全社会性质的。
刚刚看到一个英国人“人羊交”,而被判禁止进入动物农场。这个英国人和羊性交实在是对于其他人没有任何触犯,除非他把羊搞死了,造成别人物质上的损失。而就判决来看,那头羊应该没有死。那么禁止进入动物农场的判决是单单为了保护羊不被侵犯吗?毕竟人类还没有进化到那么超前的时代,我想这个判决还意在维护人的基本伦理,制止那些反人类正常思维的扩散。
也就是说自由不单是不能触犯他人的自由,还受限于社会影响。
刚刚看到一则沾花博文:“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续:曝光的记者丢饭碗了,被侵的孩子没学上了,背后的庞大黑手是谁?!”以前我们被当作两脚羊,现在我们的小学生连羊都不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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