刚刚看到德国之声一篇报道,外国人事务局要求外籍文盲参加融入课程的学习,而一个62岁的土耳其妇女却并不去融入课程,并胜诉。
外国人事务局和这个土耳其妇女对于“外国人在德居留法”有不同的解释,但并不能把自己的解释强加于妇女身上,而由法院来裁决。这是一个典型的政府和个人的官司,也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体现。
在“西方”国家,法律是由议会产生,议会就相当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,法律产生后由司法部门执行,当人与人,人与政府,或政府与政府之间有冲突的时候,法院就出来解决争议。
很早以前听说一起火车撞人的事件,家属就要告铁路,大家就笑,个人怎么可能搞政府?为什么?因为大家觉得政府制定法律,政府执行法律,政府解释法律,法律就是政府的,告政府当然就没门了。近些年也越来越多“我爸是***”的言论其实也就是体现了那些当官的用政府的名义来帮自己脱罪,并有政府就是老大的意思。而对于这种言论,大家都普遍非常反感。
目前国内的维权事件简单点说也就是政府利用警察/城管/黑社会等暴力机构对个人的侵权,而法院是由政府任命,听命于政府,所以个人不可能告赢政府,在中国官大一级压死人,他们就不得已就得去高一级的政府去请愿,直到被逼到北京,还不行现在就被逼到外国领事馆。
网上有些反宪政的人其实就是希望利用政府的名义,想做什么就做什么。想想那些在国内房子被拆维权十多年无果的人,再看看德国那个土耳其妇女的例子,怎样才能摆正政府和个人的关系?这简单的道理应该是不言而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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